a 表中给出了给定波长范围内的辐照度,以占290nm~400nm间总辐照度的百分比表示。为测定具体的类型Ⅱ(UVA-340)的灯是否符合表中的要求,应测量从250nm~400nm之间的光谱辐照度。典型地,以2nm为增量测定。将在每一波长范围内的辐照度加和然后除以290nm~400nm之间的总的辐照度。
b 表中类型Ⅱ(UVA-340)灯的最小值限、最大值限是通过对不同生产批次和不同老化情况的灯进行超过60次光谱辐照度测量后得到的。光谱辐照度数据适用于老化状况在设备制造商允许范围内的灯。如果能得到更多光谱辐照度数据,限值有微小的变化是可能的。最小值限和最大值限距所有测量值的平均值至少3倍标准差。
c 最小值和最大值列的和不一定是100%,因为它们只表示所用测量数据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对于任何单独的光谱辐照度分布而言,表中的波长范围内计算的百分比的和将为100%。对于任何一种类型Ⅱ(UVA-340)荧光灯,每个波长范围的百分比的计算值必须在表中给出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可以预见,随着使用的类型Ⅱ(UVA-340)灯光谱辐照度在允许范围内波动时,曝露结果会有差异,与荧光紫外仪的制造商联系索要所用类型Ⅱ(UVA-340)灯的详细的光谱辐照度数据。
d 来自于CIE No.85:1989出版物中表4的数据,是在空气质量为1.0、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臭氧柱压为0.34cm、可析出水蒸气压力为1.42cm、在500nm处气溶胶衰减的光学深度为0.1时在水平表面上的太阳光总辐照度。这些数据仅作为参考和作为一个标的。
e 对于CIE No.85:1989出版物中表4中表示太阳光谱数据,UV辐照度(290nm~400nm)占总的辐照度(290nm~800nm)的11%,可见光辐照度(400nm~800nm)占总的辐照度(290nm~800nm)的89%。因为荧光UV灯的主要发射光集中在300nm~400nm 波长范围内,荧光UV灯释放有限的可见光。当样板曝露于荧光紫外设备时,在样板上的UV辐照度与可见光辐照度百分比可由于曝露的样板数量及它们本身的反射性能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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