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新闻中心 > 低温试验箱条件试验
低温试验箱条件试验 |
|
时间:2012/9/1 8:10:16 |
|
1.将处于室温下的试验样品,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按正常位置或其他规定的位置放人为室温状态的低温试验箱内。
当实际上试验样品是和某种特定的安装架一起使用时,试验时就应使用这些装置一起进行试验。试验箱温度测量按GB/T 2421-1999中4.4的规定进行。
2.将低温试验箱的温度调控到符合严酷等级的温度值,并有足够时间使样品达到温度稳定(温度稳定的定义参见GB/T 2422-1995的4.8),
3.对于功能性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对试验样品给予通电或加电气负载,并检查确定其能否达到规定功能。
若相关规范有所要求,试验样品应按其规定的工作循环和负载条件(若可行时)处于运行状态,或者不予通电。
注 :此时试验样品处于运行或在负载条件下,只要表面温度不超过周围大气温度5K,均认为是非散热的
4.试验样品在低温条件下暴露的持续时间,应由相关规范规定。(持续时间从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注 :对于一些小试验样品,没有必要通过测f来检查其是否达到温度稳定,见GB/T 2421-1999的4.8注2'j
5.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中间检测,可按骋叠2423-1标准第8章操作。
6.在条件试验结束时,应使试验样品恢复原状,对通电运行或加电气负载的试验样品,应在恢复程序
前停止通电或卸去负载。 |
|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