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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试验箱试验结束后的恢复与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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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7/9 7:5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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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试验箱试验结束后,有关标准应规定恢复过程是在试验用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还是在受控的恢复条件下进行,如果要求用受控的恢复条件,试验样品可以转移到另一箱中,或也可留在热箱中进行恢复,前一种情况,转换时间应尽可能的短,并不能超过10尘颈苍,后一种情况,在1贬之内,将相对湿度降到75%正负2,然后再在另外的1丑将温度调整到实验室温度±1碍,对大件试验样品,有关标准可以允许有较长的转换时间,恢复时间的计算(1贬-2贬)是从规定的恢复条件达到时算起,如果试验样品具有大的热时间常数,可以允许有一个足够的使温度达到稳定的恢复时期,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要用任何特殊措施除去试验样品表面的湿气。
样品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目视检查以及性能测试,测试应当在恢复时期结束之后马上进行,并且对相对湿度敏感的参数要先测量,除非有相关规定,所有参数的测量应当在30尘颈苍之内完成,当相关规定中包含该试验时,应当根据以下信息提供报告:严酷程序、温度和循环次数、初始检测、条件试验中样品的状态、安装架或者支撑物的情况、方法1还是2、中间检测、恢复时间、去除表面湿气所采取的措施、试验结束后进行的目视检查、性能测试,应首先测量的参数,高低温试验箱的测量所有参数的允许长时间。
附:本试验中提供了两种降温方法
方法1:开始90尘颈苍,温度下降速率应当严格控制,相对湿度不应低于95%,除了开始的15尘颈苍不低于90%以外,该方法要求特制的试验箱,方法1特别适合由于呼吸作用引起的湿汽渗透的样品,例如在内表面形成凝露的内空的样品。
方法2对于其他样品有很好的重现性,有关湿热试验包括稳定和交变的进一步信息,可以从GB/T 2424.2-2005中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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