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2009年第72号
对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产物,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新制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动列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卫生部网站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丑迟迟辫://补辩蝉颈辩.驳辞惫.肠苍,卫生部网站网址丑迟迟辫://尘辞丑.驳辞惫.肠苍)。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首次进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